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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2012-04-09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1332

 

不得非法干预合作社生产经营

“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将于6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中规定的内容。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协调、服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示范培育、法律政策咨询、项目扶持、信息服务等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办法,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规范内部管理,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履行相关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自有的经营性房屋、设备设施、农业机械等实物资产和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出资的,由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也可以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以此作为债务清偿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社的,不丧失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社的农民退社的,鼓励其依法向本社其他成员流转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办法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强迫农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的;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集资、收费、罚款和摊派的;借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或者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或者侵犯其成员其他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