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遇六障碍 中国“以房养老”再被搁浅 70年产权特殊国情引忧
2011-10-17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6382
障碍五:70年产权特殊国情
其实,我国推行“以房养老”还面临一个特殊的国情,即我国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只有70年,这也是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普遍担忧的问题。
“房屋随它的主人一起就墓”,这是对我国房屋“大限”形象而生动的描述。当然,它还不完全准确,因为据统计,我国居民平均寿命为71岁(8月30日《北京晨报》),如果再扣除建房时间,事实上房屋的实际产权年限肯定不到70年。如果“以房养老”的话,等于人还没“走”,房屋早已就墓。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当老人年迈将房产抵押时,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大都已经不多,而当老人身故后,房子的使用年限更是所剩无几。保险公司或银行依靠剩下的使用年限来补偿已支付的养老金成本,一方面所能承受的给付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风险也较大。因为,保险公司或银行将房产收回后无非出租或出售,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但在房价泡沫破灭的时候,租不出去或卖不出高价的情况也是可能发生的。
障碍六:“以房养老”适用人群小
据业内人士介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试水“以房自助养老”模式,结果全市报名者没超过10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以房自助养老”是针对65岁以上老人的,将老人的自有产权房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买卖交易。老人可以一次性收取房款,再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房屋返租给老人,租期由双方约定,租金总额与房屋的评估市价等同并一次性付清。如果租期届满老人还健在,则续租的租金全免;如果老人在租期内去世,则剩余的租金归老人的遗产继承人。然而,即使这样一个最保守的设计,仍是应者寥寥。分析原因,符合条件的最有可能是独居或孤寡老人,或膝下无子女、子女定居国外的老人,这些老人没有继承等问题。但是即使这类老人也担心,一旦签订协议,即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落入“没房也没钱”境况,这让许多老人心理难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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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如何“以房养老”
●美国 虽然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比较健全,但大多数美国老年人依然以“以房养老”方式作补充。许多美国老年人在退休前10年左右就为了自己养老而购买了房子,然后把富余的部分出租。
除此之外,美国政府和一些金融机构向老年人推出了“以房养老”的“倒按揭”贷款,发放对象为62岁以上的老年人,有三种形式:一.联邦政府保险的倒按揭贷款,大约90%的倒按揭贷款属于此种类型。二.由政府担保的倒按揭贷款,这种贷款有固定期限,老年住户须做出搬移住房及实施还贷计划后才能获得贷款。三.专有倒按揭贷款,一般由金融机构办理,发放贷款机构与住户同享住房增值收益,但放贷机构要求保留住房资产的25%至30%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有利于住户对住房增值部分的收益。
●加拿大 超过62岁的老人可将居住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数额在1.5万至30万加元之间,只要你不搬家、不卖房,房产主权不变,可以一直住到享尽天年,由后人处理房产时折还贷款。
●新加坡 60岁以上的老年人把房子抵押给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由公益性机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老人去世时产权由这些机构处分,“剩余价值”(房价减去已支付的养老金总额)交给其继承人。相对于美国模式,这种模式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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