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游客在指定商场买假货旅行社负责
2011-04-28 来源:北京晨报 点击数:2317
国家旅游局新版《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近日正式实施。新版《标准》首次明确将按强迫购物的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擅自转拼团、遗漏景点、违约甩团等,向游客支付其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强迫购物每次赔20%
新版《标准》首次明确将按强迫购物的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新《标准》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若旅行社或导游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擅自转团赔25%
新版《标准》规定,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游客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游客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指定商场买到假货
旅行社负责
针对有游客在购物中买到假货的情况,新版《标准》也明确规定,游客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针对目前部分旅行社加收老人费、儿童费的现象,《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时,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额外的费用,增收的费用应返还游客。
出境游通知
须提前30天发
在1997年颁布的《试行标准》中,国内游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游客,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而在此次发布的新《标准》中,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支付20%的违约金。
■业内反馈
提前30日通知操作有难度
携程旅游副总经理陈彦伊表示,新版《标准》赔付标准明确,游客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同时他也对新版《标准》提出一些建议。他表示,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通知旅游者的有效期被大大提前,因此建议应该根据不同区域设置不同时间,比如东南亚或者周边出境游,预订高峰在出发前两三周甚至更短,若必须提前一个月就告知客人是否成团,操作上有难度。另外也应该考虑区分黄金周的特殊情况。此外,行程变更等与航空公司以及酒店等有关系,新《标准》规范了旅行社的赔偿,但对酒店和航空公司等相关行业并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