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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是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2011-03-30 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数:2532

 

制度安排对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生态旅游面临的可持续性问题诚然可以部分地通过游客教育、职业教育的途径来解决,这也是生态旅游促进个体体验升华的功能之一。但生态旅游发展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构成复杂,既有当代公民与组织,也有后代公民与组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有限理性假设”、“机会主义行为假设”,生态旅游的各利益相关者会根据其所掌握的信息,做出理性决策,以寻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获得“个体理性”。在信息不对称约束之下,个体的理性行为会造成负面的外部性,包括代内负外部性和代际负外部性,生态旅游赖以存在的资源基础和环境基础在各利益相关者的“自利不自觉”行为之下遭致破坏。
    制度是规范社会中各种组织和个人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制度安排是对制度的设计、制定、实施、调整、完善和创新的过程,它决定着人类的行为,具有规范、约束、激励和惩罚以及保障的功能。推动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依靠制度安排,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来规范各个孤立、甚至是矛盾的个体行为,使之促成集体理性的结果。制度安排可以规范生态旅游发展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促进整体意义上的平等合作,建立兼顾发展权利和利益分享的公平机制,寻求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尽管各利益相关者的基本立场和核心利益会有所差异,但基于整体利益的科学的制度安排会设定明确的行为规范和发展措施,促使利益相关者进行理性的比较和选择。从博弈论的角度看,面对生态旅游中突出的环境问题和发展的公平性问题,制度安排与约束是彼此相容的“正和博弈”,对于各利益相关者而言,参与合作的成本整体上低于不合作成本及其交易成本,合作各方可以在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实现各方利益的增长。一旦科学的制度安排实现,在可预见的共同效益的引导下,生态旅游各利益相关主体的个人理性将服从于集体理性,共同去促成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促进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策略
    当前国务院明确以战略支柱产业为旅游业发展方向、旅游业发展纳入国家战略体系,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旅游业乃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领域,需要在实践中迈出更为坚实的一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中国社会现实,对我国的全面发展做出了战略指导,同时也是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制度安排的灵魂思想。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尽管有《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关于旅游社会影响的马尼拉宣言》、《桂林宣言》等一系列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但这些都只是建议、伦理规范和要求,并不具备现实约束力,我们还需要结合当前旅游业所面临的产业转型升级压力以及宏观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制度环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行制度创新,完善制度供给,提升制度实施效力,才能确保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职能。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实现政府与市场职能的有效分工,以制度化的过程促进政府干预的理性退让和市场调节职能的有效回归,理顺生态旅游发展的管理体制。坚持政府公共政策的社会公益最大化价值取向,变直接管理为间接调控,着重建立和完善旅游法规体系,规范旅游市场竞争秩序,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职能,实现由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的转变。
    创新资源产权制度。坚持生态旅游资源的公共产权制度,以国家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表,保障国家在干预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合法、优越地位,以政府的理性干预来寻求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之间的合理均衡。促进生态旅游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保障和充分发挥产权的约束和激励功能,通过市场机制来促成生态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消除生态旅游资源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的粘连,解决行政配置资源模式在微观层次上存在的效率低下问题,杜绝公共产权代理人利用行政权力设租与寻租。培育生态旅游资源利用权交易市场,在公共产权之下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的利用权规定,合理界定利用权的排他性,消除资本进入生态旅游领域的制度障碍,缓解生态旅游发展中的资金压力。确立市场为最基本的资源配置手段,保证产权要素的可流转性和可实施性,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鼓励投资信心,规范开发利用生态旅游资源的市场行为。突破生态旅游资源的封闭性、凝固性使用,确立其利用权和配套的收益权可以通过合理交易向优势主体聚集,实现生态旅游发展的规模化和专业化,促进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内在激励机制的建立。
    健全旅游法律制度。加快建立和出台《旅游基本法》,建立健全旅游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不断完善地方性旅游立法,以法律制度建设来确立生态价值观以及市场经济的人本主义、平等和尊严、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等核心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生态旅游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规范生态旅游中复杂而综合的社会关系。健全旅游法律制度关键在于建立以消费者为核心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利保护机制,建立保障当代公民参与旅游、分享利益的机会和权利的公平机制;建立旅游资源适度利用与有效保护的约束机制、建立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的约束机制、建立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的约束机制、建立保障代际公民参与旅游、发展旅游、分享效益的机会和权利的公平机制;建立旅游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机制、建立旅游法律体系与相邻部门法律的协调机制、建立我国旅游业与国际旅游业的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建立旅游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与社会伦理道德、文化习俗、宗教习惯等柔性制度的协调机制;建立生态旅游专项法规,建立生态旅游规范化发展标准体系,推广生态旅游发展认证制度,规范生态旅游建设、生态旅游市场和生态旅游行为。
    完善伦理道德规范。重视社会风俗习惯、伦理规范、自我实施的行为标准对正式制度的补充与辅助作用;积极推广生态价值观,积极传递“自然界或环境并非只为供人类使用而存在,非人类生命具有独立于人类利益之外的内在价值,人类应该尊重自然”的思想意识;引导当代居民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鼓励遵循“在生态可能的范围内的消费标准和所有人可以合理地向往的标准”,主动约束消费需求的膨胀与扭曲;制定生态旅游伦理规范,用道德规范约束生态旅游行为,促使生态旅游者真正做到负责任旅游;强化旅游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在生态旅游开发、经营与管理中强化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